2006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06年遭遇了人身损害,当时没有处理赔偿问题,现在涉及相关赔偿事宜。我想知道2006年四川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参照标准,包括有哪些赔偿项目以及具体的计算方式等情况,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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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在2006年处理四川省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主要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众多。首先是医疗费,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好比,如果你因为人身损害去医院看病,医院开的发票以及病历等就是确定医疗费的依据,如果对方觉得有些治疗没必要,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受伤不能工作导致收入减少了多少,就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比如你受伤后需要人照顾,如果是请护工,就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标准来算护理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也就是说,因为看病等产生的交通费用,要有正式的票据才能得到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对住院期间饮食等方面的补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认为需要补充营养来恢复身体,那么就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伤导致残疾的一种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因为残疾需要使用轮椅等辅助器具,就可以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对丧葬费用的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受害人需要扶养的人的一种生活保障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在受害人死亡情况下对其家属的一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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