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该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这意味着只要在安徽省内,不管是国企、私企,还是各种社会组织,都要按照这个规定来保障女职工权益。 关于经期保护,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这体现了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关怀,让女职工在经期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 在孕期保护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到了产期,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收入。 对于哺乳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另外,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总之,《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方位地保障了女职工在各个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