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中保管人的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在202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障寄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来看看保管人的验收义务。保管人在接收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有对保管物进行验收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保管人有权利要求寄存人告知保管物的相关情况,这其实也是保管人验收保管物的一个重要环节。保管人需要根据寄存人告知的情况,对保管物进行合理的检查。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验收义务,没有发现保管物存在的瑕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之后出现问题,保管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着说说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管人在保管期间,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对保管物进行妥善保管,导致保管物出现毁损、灭失等情况,保管人就需要对寄存人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保管物自身的原因,比如自然性质导致的损坏,或者是因为寄存人包装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的,保管人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是紧密相连的。保管人在接收保管物时认真履行验收义务,能够明确保管物的初始状态,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而在保管过程中,保管人要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寄存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保管人更加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