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举例来说,如果您是业主,您不能随意拆除房屋的承重墙,因为这会严重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关于共有部分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就像小区的电梯、楼道、花园等公共区域,业主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同时也有维护其安全和卫生的义务。例如,不能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以免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再者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方面。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说,即使您长期不在小区居住,但物业依然为小区提供了安保、保洁等服务,您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此外,业主还有配合管理的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例如,业主大会决定对小区进行改造,业主应该积极配合,当然,如果该决定确实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业主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以及自身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