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具体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买了一些商品,担心商品存在安全隐患。想知道如果经营者发现商品或服务有缺陷、危及安全时,具体要怎么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细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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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具体来说,这里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某些电器产品存在漏电隐患,或者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等,这些都属于存在缺陷的情况。当经营者发现这类问题时,必须及时行动。 其次,“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这是为了让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比如,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再者,“告知消费者”能让消费者及时知晓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汽车制造商发现车辆存在安全气囊故障隐患,应通过多种渠道告知车主。 然后,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停止销售”,是为了防止缺陷商品或服务继续流入市场,对更多消费者造成危害;“召回”则是将已经销售出去的存在缺陷的商品收回,进行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是针对无法修复或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商品,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消费者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停止生产或者服务”是从源头上杜绝缺陷商品或服务的继续产生。 最后,关于“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消费者因召回而产生的合理损失的一种补偿。比如,因商品召回,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运输费用等,经营者应当予以承担。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使经营者切实履行保障商品和服务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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