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险法对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保险法领域,它对于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起着重要作用。2024年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抗辩权有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不可抗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条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体现,它限制了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保护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简单来说,如果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即便投保人当初在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在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方面也涉及抗辩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的行为,可以行使抗辩权。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再者,关于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而投保人有合理的理由说明未及时通知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保险人实际上已经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那么投保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如果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如果保险人没有做到这一点,而以资料不完整为由拖延或拒绝理赔,被保险人也可以行使抗辩权,要求保险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保险法中的抗辩权规定是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合理行使抗辩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保险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使权利而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