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受理户口迁移的最简单三个步骤是什么?

我去办理户口迁移,被告知不予受理,但没说具体咋操作。我就想知道,要是遇到户口迁移不予受理的情况,最简单的三个步骤是啥,好心里有个底,能顺利解决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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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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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予受理户口迁移的三个步骤之前,我们先明确户口迁移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当出现户口迁移不予受理的情况时,通常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来处理。 第一步: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户口登记机关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一般会说明理由。常见的不予受理原因包括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迁移政策等。比如,如果迁移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必要材料,或者迁移不符合当地的落户政策,如积分不够、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等,都可能导致不予受理。了解具体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第二步:补充材料或调整申请。根据第一步了解到的原因,进行相应的整改。如果是材料不齐全,应尽快补齐所需材料。例如,缺少房产证的,要及时提供房产证明文件;若是不符合迁移政策,需要评估是否有其他途径符合政策要求。比如,可以通过提高积分、解决合法稳定住所等方式来满足政策条件。然后重新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必要)。如果经过补充材料或调整申请后,仍然被不予受理,且认为户口登记机关的决定不合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户口登记机关的决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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