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问题最重要的4点是什么?


新婚姻法在2021年1月1日起已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涵盖。下面为您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问题较为重要的四点。 第一点,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俗来讲,就是婚前个人买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大概率归首付方,但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买房,没明确说只给一方,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保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益。 第四点,夫妻双方对房产的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对房产有特别的约定,并且采用了书面形式,那么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就按照约定来执行。 了解这些关于房产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在婚姻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房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