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适用于以前的情况吗?
最近在处理房屋拆迁相关事宜,我家的房子之前就有拆迁相关讨论,但一直没定下来。现在听说了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就想知道这个细则对于以前就涉及拆迁但还没完成补偿等流程的情况,能不能适用呀?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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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般情况下,该条例不适用于其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这个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它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新的法律一般不能适用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情。在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标准等规定来执行,不适用590号令中的补偿细则。但如果是在590号令施行后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那么就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比如在条例施行后,就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所以关键就在于房屋征收项目启动的时间以及是否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此,判断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是否适用于以前的情况,要依据具体项目是否已在其施行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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