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幼儿被遗弃垃圾站,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新闻上看到有幼儿被遗弃在垃圾站,太让人心疼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像这种遗弃幼儿的情况,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会被认定为遗弃罪立案呢?我很关注这类问题,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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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弃罪标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类人通常是因为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依靠自己的能力维持基本的生活。比如年幼的孩子,他们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成年人的照顾和抚养;还有年老体弱、患病在身的人,同样也需要他人的照料。 对于负有扶养义务这一点,是指在法律上具有对特定人员进行抚养、照顾的责任。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 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比如将幼儿遗弃在垃圾站这种直接抛弃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像对需要扶养的人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不照顾其生活起居等。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情节恶劣呢?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因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当存在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时,就会以遗弃罪进行立案。在幼儿被遗弃垃圾站的案例中,如果该行为符合上述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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