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有点弄不明白。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有哪些正确的说法,比如不同年龄段和精神状态的人,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怎么界定的,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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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我国法律依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这些人可以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比如签订合同、买卖房产等,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个十岁的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个文具,这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是有效的;但如果他未经父母同意,用压岁钱买了一台昂贵的电脑,这个行为就需要经过父母的追认才有效。 第三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他们的一切民事活动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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