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我在工作中遇到点法律上的困惑。有个公职人员,既滥用了手中的职权,又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是会分别处理,还是可以数罪并罚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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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是否可以数罪并罚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滥用职权,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力范围,或者在行使权力时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拘禁,指的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这两种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呢?关键要看它们是否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不同的罪行,法院在判决时,将这些罪行所应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一个人既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且这两个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牵连、吸收等关系,那么就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又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非法拘禁了知晓内情的乙。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滥用职权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是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就应当数罪并罚。 然而,如果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实施非法拘禁而滥用职权,那么可能会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比如,警察丙为了达到非法拘禁丁的目的,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在符合数罪并罚条件时是可以数罪并罚的,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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