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是否能办取保候审?


滥用职权是否能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从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以及滥用职权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滥用职权犯罪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例如,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同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然而,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犯罪嫌疑人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那么就很难获得取保候审。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如果同意,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总之,滥用职权案件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并且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