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且收受了红包是否会立案?


滥用职权且收受红包的行为是否会立案,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下面将从滥用职权和收受红包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再看收受红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滥用职权又收受红包时,如果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比如因为收受红包而滥用职权,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罪或者数罪并罚来处理。如果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分别达到了各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一般会进行立案侦查。总之,滥用职权且收受红包是否立案,要依据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涉及的金额等因素,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