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最近打算无偿为合作伙伴提供一些服务。我知道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可完全不懂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怕处理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想了解下无偿提供服务时,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要怎么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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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偿提供服务在增值税方面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对于无偿提供服务,通常也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时,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比如,一家企业无偿为他人提供一项服务,市场公允价值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6%,那么销项税额就是10000×6% = 600元。会计分录一般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0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这里把无偿提供服务的成本和销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 接下来看所得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是一般的无偿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配比相应的成本进行扣除。假设上述无偿提供服务的成本是8000元,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 - 8000 = 2000元。会计处理上,不需要特别调整账务,只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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