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担保余值的账务该如何处理?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通俗来讲,就是在租赁结束后,租赁资产剩余的价值里,没有被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那一部分。 在会计账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这意味着,出租人要把可能收到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等加起来,作为应收的款项记在账上,同时把未担保余值也记录下来。而这些未来能收到的钱和现在它们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是还没实现的融资收益。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利率,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逐步确认为实际的收入。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未担保余值变少了,要重新算一下利率,并且把因为它变少而导致的损失算到当期的利润里,之后再按照新的情况来确认收入。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未担保余值又变多了,在之前损失的范围内把多出来的部分加回去,再重新计算利率和收入。 在租赁期满时,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存在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总之,未担保余值的账务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阶段进行准确的记录和调整,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