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三年以上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一直挂在账上。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几笔应付账款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担心如果不了解清楚,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所以想咨询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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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应付账款三年以上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应付账款的概念。应付账款是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知,如果企业的应付账款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款项,那么就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判断是否“确实无法偿付”,税务机关通常会结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债权人是否注销、破产,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如果债权人已经注销、破产,或者已过诉讼时效,企业确实无需再支付这笔应付账款,那么按照规定,这笔款项就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企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该应付账款仍需支付,例如企业与债权人有相关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或条件,那么即使应付账款已超过三年,也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应付账款三年以上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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