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被认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领域,并不是所有涉及专利技术的行为都构成侵权。下面将详细介绍不被认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常见行为。 首先是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这些已经售出的产品,他人再进行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不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专利权人对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进行过度控制。 其次是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保护了那些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经进行相关技术研发和生产准备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他人的专利申请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再者是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主要是基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国际交流的需要,方便国际运输的正常进行。 另外,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科研活动对于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允许科研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研究和实验,有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后,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是为了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需要,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总之,了解这些不被认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于专利权人和相关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使用者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专利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