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在了解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被代理人让代理人帮忙做某些事,代理人因此获得了代表被代理人去办事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第一种是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张三委托李四帮忙卖房子,结果李四自己以张三的名义和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用很低的价格把房子买下来了。这显然可能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这种行为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二种是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例如,王五委托赵六帮自己买一批货物,同时孙七也委托赵六帮自己卖这批货物,赵六就同时代表王五和孙七进行交易。这样一来,赵六很难做到同时维护双方的利益,很容易偏向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同样,除非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这种行为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民法典》明确指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三种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甲和第三人乙商量好,故意抬高交易价格,然后两人私下分好处,而让被代理人承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且,代理人和第三人还需要对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了解这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在授权代理人办事时就能更加谨慎,一旦发现代理人有类似行为,就能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