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是如何认定的?


在行政诉讼中,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严谨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被提交并可能被法院采纳的新的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意味着该证据在一审期间并不为当事人所知,或者虽然知道但无法获取。例如,某些关键证人在一审结束后才愿意出面作证,或者某些书证在一审结束后才被意外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其次,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法院会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伪造或者篡改的。同时,证据还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此外,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如果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时,需要注意及时向法院说明证据的情况。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要向法院解释该证据为何在一审中未能提交,是否属于新发现的证据等情况。 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标准。当事人在参与行政诉讼二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公正、客观地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