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案件指定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遇到一个行政案件,当地法院说他们不能审理,要指定到别的法院。我不太明白这个指定管辖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指定的依据和流程又是什么样的,希望了解相关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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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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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指定管辖,通俗来讲,就是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某一行政案件指定给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正常审理该案件,或者几个法院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实际操作中,特殊原因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法院的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当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先由争议法院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避免因为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能够合理调配司法资源,确保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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