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案件中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警察来处理纠纷的时候有人和警察起了点冲突,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是不是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我想了解下,在行政案件里,具体有哪些情形是明确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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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强调的是“依法执行职务”,也就是说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本身不合法,相对人进行合理的抵抗则可能不构成该行为。 例如,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就进行执法活动,当事人对这种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和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因为执法人员合法执行职务是构成该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个前提,也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另外,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对执法行为存在误解,在经过执法人员解释说明后,立即停止了相关不当行为,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可能不被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比如当事人以为执法人员抓错人了,与之发生了短暂的拉扯,但在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后就马上停止了,这种情况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手段合理、适度,也不应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例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财物,当事人要求执法人员作出合理赔偿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不能视为阻碍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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