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 首先,从级别管辖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这意味着大多数常见的行政赔偿案件,会由基层法院来进行审理。比如一些乡镇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给村民造成损失,村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常就由当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其次,地域管辖也很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民对某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赔偿,那么通常可以向该区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个案件经过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复议,那么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另外,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总之,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需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请求人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