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需要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机关进行处理的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旨在让行政机关有机会自我纠错,及时解决赔偿问题,同时也能减轻法院的负担。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明确了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法律地位。 首先,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事项。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接着,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等。 然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种方式,赔偿请求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的重要环节,它既为赔偿请求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救济途径,也有助于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纠错。赔偿请求人在遇到行政赔偿问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正确地提出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