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警察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拘留了某人,那么这个人就可能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 其次,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就对企业进行罚款,企业就可以考虑申请行政赔偿。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在行政赔偿受案范围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下班之后的个人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符合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的情况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如果对赔偿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