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应在什么时间内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对于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赔偿请求人有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能够知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比如,行政机关作出了书面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或者通过公告等方式让当事人能够了解到相关情况,就可以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行政赔偿争议。 此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对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影响。 总之,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时间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遇到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