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折抵是怎样的?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行政处罚了,现在又涉及刑事处罚。我想知道之前的行政处罚能不能和刑事处罚折抵,具体是怎么折抵的呢?会不会有什么条件限制,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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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折抵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简单来说,折抵就是当一个人既受到行政处罚,又因同一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时,行政处罚的部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抵减刑事处罚。 从法律概念上讲,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刑事处罚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惩罚措施。当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又触犯了刑事法律时,就可能出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折抵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之前被行政拘留,之后又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行政拘留的天数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比如,之前被行政拘留了10天,之后被判处拘役3个月,那么这10天的行政拘留时间就可以从3个月的拘役刑期中扣除。同样,如果之前已经被行政罚款,之后又被判处罚金,行政罚款的金额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数额。不过,折抵必须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若不是同一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则不能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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