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借助市民力量取证,如广州市民被拍违章,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在探讨行政机关借助市民力量取证,像“广州市民被拍违章”这类证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有效性的一般概念。在法律领域,证据的有效性是指证据能够在法律程序中被认可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有效的证据需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意味着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或伪造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借助市民力量取证这种情况,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完全禁止这种取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只要市民提供的证据符合上述证据形式,并且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取证方式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方面,市民在取证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取证技能,导致证据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市民可能在拍摄违章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这样取得的证据就可能因为不合法而不被采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使用市民提供的证据时,也有责任对证据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要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以及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确认证据符合要求后,才能将其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以“广州市民被拍违章”为例,如果市民是在公共道路上,以合法的方式拍摄到了车辆的违章行为,并且拍摄的内容清晰、准确地记录了违章事实,那么这份证据就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同时,如果市民没有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拍摄,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在合法性方面也不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可以将其作为认定违章事实的有效证据。 但是,如果市民为了获取奖励等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违章证据,或者在拍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手段,如偷拍他人车内隐私等,那么这样的证据就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证据存在问题,就不能依据该证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借助市民力量取证,取得的证据不一定必然有效。关键在于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对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机关依据市民提供的证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