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我遇到了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况,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是本地法院就行,还是有特定的管辖规定?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了解行政不作为案件到底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展开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简单来说,就是行政部门该做的事没做。 在确定行政不作为的管辖法院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一般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如果是未经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由作出该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你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这种情况下你若要起诉该市场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就应向该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若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不作为决定的,作出原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此时既可以向作出原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不作为决定,复议机关就是被告,那么就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等。总之,确定行政不作为的管辖法院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