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不作为案件法院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况,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是有其他规定呢?不太清楚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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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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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在行政诉讼里,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很关键的,它关乎到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去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规定适用于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就是说,若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通常应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如果案件属于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上述特定主体,那么当事人需要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若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不作为决定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不作为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特殊情况下,如存在共同管辖等问题,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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