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时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我遇到了执法人员参与的行政事件,感觉这个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好像有点关系,怀疑他该回避。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况下,行政法到底调整的对象是啥,是只调整执法行为,还是其他啥也包括,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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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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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概念。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行政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各种相关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当涉及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况时,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有多个方面。一方面,它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相对人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却未回避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若执法人员未回避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法也调整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执法人员回避制度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内部为了保证执法公正而设立的程序。行政机关有责任监督和管理执法人员的回避情况,当出现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该执法人员和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处理,这体现了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管理关系的调整。 此外,行政法还调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会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这就体现了行政法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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