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什么特点?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对于明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里,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它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处罚的依据和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举证责任的时间受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一规定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提供证据,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再者,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提供证据。比如,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不过,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另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特定。被告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举证,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而原告的举证主要围绕其主张的特定事实或损害。 最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时间受限、原告有一定责任、范围特定以及法院可要求补充证据等特点。这些特点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