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基础。以下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关于证据的收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不过,在特定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接着是证据的提供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然后是证据的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最后是证据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总之,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