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管辖权,对于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以及法院正确审理案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级别管辖来看,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级别管辖的基础。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外,一般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其次,地域管辖也十分关键。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有特殊的地域管辖规定。比如,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勘验,以便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此外,还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情况。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就是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总之,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严谨的体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以便顺利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