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遇到了行政诉讼的事情,法院通知我案件受理了。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可又不清楚相关规定。比如什么时候能提、向谁提、要走什么程序等,希望了解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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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被告和第三人。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有权提出异议。第三人在参加诉讼后,若发现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通常情况下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法院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其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的10日是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审查。 然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围绕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展开。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此外,法律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公正、有效的审理。它可以避免无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地受理案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涉及主体、时间、处理程序等多个方面,当事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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