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过时效是否可以立案?


在行政诉讼中,超过时效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立案。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诉讼时效这个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在这个期间内起诉,法院会依法受理;超过这个期间,虽然起诉权不会丧失,但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法院的立案程序来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法院在立案时通常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对诉讼时效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即使行政诉讼超过了时效,法院也会先接收起诉状并进行立案登记。 然而,在立案之后,如果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并且经法院审查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定的期间,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就可能会丧失通过诉讼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