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中有哪些具体制度?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规则体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个常见的具体制度。 首先是合议制度。简单来说,合议制度就是在行政诉讼中,案件的审理不是由一个法官单独完成,而是由几个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集体智慧,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审理,避免个人的主观偏见和错误判断。 其次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这一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比如,审判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就可能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换其他合适的人员来审理案件。 再者是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公开审理时,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这一制度可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另外还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指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上诉期限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同时也避免了诉讼的久拖不决。 最后是证据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同时,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制度确保了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地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