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若出现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从不同的违法情形及对应的责任来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情形包括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其次,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总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是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一旦出现违法情况,无论是行政处分还是刑事处罚,都是为了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