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程序是确保这一行为合法、公正、透明的重要保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想要获得行政许可,就需要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不过,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接着是受理程序。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然后是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还可能会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最后是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在经过审查后,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行政许可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