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是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范围、条件等内容的重要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 首先,从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拥有全面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定了律师执业许可,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考试、实习等程序,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如果法律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能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设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许可。 地方性法规同样具有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不过,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也有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保证了行政许可设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避免乱设许可现象的发生。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设定主体及范围,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