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设定有哪些常识?


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设定的常识涵盖多个重要方面。 首先,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设定的核心法律。该法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其次,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也有一定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遵循一定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同时,并不是所有事项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行政许可。 此外,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了解行政许可设定的常识,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