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就像是一个“地图”,告诉当事人该去哪个法院起诉行政案件。 首先,我们来看看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大多数的行政案件会由基层法院来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其次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还有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定。比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确保了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了解清楚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