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及管辖异议制度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法院的管辖权有点疑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要是觉得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话,这个管辖异议制度又有哪些内容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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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制度的存在,就好比给不同的法院划定了“势力范围”,明确了哪个法院负责处理哪类行政案件,避免出现大家都不管或者都抢着管的混乱局面。 从级别管辖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来说,大多数常见的行政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来审理的。比如一些乡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通常就在基层法院进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 地域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好比根据案件发生的“地理位置”,来确定哪个地方的法院有权受理。 而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觉得法院没有管辖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和管辖异议制度都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能够在合适的法院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公正、高效。了解这些制度,对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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