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哪些相同点?


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存在一些相同点。首先,从目的上看,二者都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后续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违法行为造成更大的危害或损失。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则是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以便调查取证的措施。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后续调查和处理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避免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实施主体方面,二者都必须由法定的行政主体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样也是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实施。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从程序要求上,二者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需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二者都具有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一旦相关情形消除,就应当及时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是在一定期限内对证据进行封存和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案件处理完毕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相应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