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内容是什么?
我最近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作为原告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以及具体的举证范围包含哪些内容。我担心自己要是没弄清楚,影响诉讼结果,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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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及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原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合理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的举证责任。 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这意味着原告要向法院证明自己有资格提起这个诉讼,比如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对某家店铺进行处罚,那么该店铺的经营者就与这个处罚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在起诉时,原告要提供相关证据,像营业执照等能证明自己身份和与行政行为关联的材料。 二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曾经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比如,公民向某个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该部门一直未给予答复,公民起诉该部门不作为。此时,原告就需要拿出证据,像申请书、邮寄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确实向该部门提出过申请。不过,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三是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并且要说明损失的具体情况和金额。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了公民的房屋,公民要求赔偿,就要提供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室内物品损失清单等证据。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要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范围,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准备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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