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有什么本质区别?


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领域中有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和特点,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本质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办事的一套流程。比如,当您去申请营业执照时,行政机关从受理您的申请,到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再到最后给您发证,这一系列的过程就是行政程序。 而行政诉讼程序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通俗来讲,如果您觉得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不合理,侵犯了您的权益,您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到法院去“讨说法”。 从法律依据来看,行政程序主要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举行听证(如果符合听证条件)、作出处罚决定等步骤。 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法院、诉讼参加人、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主体方面,行政程序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行政相对人则是接受行政管理的一方,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程序的主体包括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中立的裁判地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目的上,行政程序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例如,行政许可程序可以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相应的许可,同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特定领域,保障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 行政诉讼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 启动方式上,行政程序通常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或者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启动。比如,税务机关可以主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依申请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则只能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在概念、法律依据、主体、目的和启动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