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在这两个过程中,时效是一个关键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首先来看看行政复议的时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例如,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从当事人收到该处罚决定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六十日的复议申请期限。不过,要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比如当事人遇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及时申请复议,那么在灾害结束后,剩余的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接着说说行政诉讼的时效。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