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变更或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或撤销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形。 首先是变更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这里所说的“内容明显不当”,通俗来讲,就是行政行为虽然在法律依据和程序上没问题,但处理结果不合理。比如,对于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过重的处罚,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就可以变更处罚结果。 还有一种情况,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也可以直接变更。也就是说,原来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没有把事实搞清楚、证据收集不充分,而复议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把事实查明白了,证据也充足了,就可以直接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接下来是撤销情形。如果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依法依规,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另外,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例如,行政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这就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依据了错误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就是适用依据错误;行政机关不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执法,就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不合理地使用权力,就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