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所谓书面审查,就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这种方式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避免当事人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不过,书面审查并不是唯一的审理方式。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还可能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审理方式。听证可以让当事人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例如,申请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要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遵守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等。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也有其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总之,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也存在其他灵活的方式,以确保行政复议能够公正、高效地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