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在某些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比如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明明符合受理条件,却不予受理,那么相关人员就会面临行政处分等法律责任。 如果遇到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